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消基會一直呼籲主管機關,針對消費糾紛不斷的預付型預售屋買賣,應該制定履約安全機制,內政部終於在2010年5月開始修正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納入「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並於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不過,在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的反對下,此項履約安全機制大幅縮水,不僅聊備一格,而且更有許多業者以關係企業辦理形式上的同業連保,導致履約保證形同虛設;此外,預售屋完工續建保證也未必保證可以如期完工,且相關的業務又都透過建築經理公司在執行,加以市場上建築經理公司良莠不齊,是否真正能夠善盡監督工程進行之責,確保專款專用,做到如期完工的保證,當然堪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