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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增列MPA及MBC為管制藥品
作者 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藥品組
中文摘要
MPA為甲基安非他命類(Methamphetamine)化學合成物質;MBC則為卡西酮類(Cathinone)化學合成物質,二者均屬中樞神經興奮劑,雖皆不具醫藥用途,惟近來濫用藥物檢驗通報系統中,有關台灣地區檢驗涉嫌毒品及管制藥品案件之非尿液檢體統計資料,顯示此類新興物質恐遭濫用及造成社會危害,故法務部已於今(107)年將其列為第三級毒品,衛生福利部鑑於科學上使用之需要,將其增列為第三級管制藥品。機構業者辦理MPA、MBC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及研究使用等相關事宜,請確實遵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自公告日起,尚有留存MPA及MBC之機構業者,須依規定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並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情形,並定期申報;如欲使用前述品項進行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者,須事前向衛生福利部提出使用管制藥品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辦理該等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及使用等相關事宜,請確實遵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以免違規受罰。
起訖頁 8-8
刊名 管制藥品簡訊  
期數 201807 (76期)
出版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該期刊-上一篇 2017年執行管制藥品實地稽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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