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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未成年人的醫療隱私――醫事機構應否將HIV檢驗結果通報於學校
作者 楊玉隆
中文摘要
我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於1990年公布施行,歷經1997年、1999年、2000年、2005年、2007年7月11日更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及2015年間進行7度修正,第1條規定為:「為防止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傳染及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感染者權益,特制定本條例。」而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與本條例立法宗旨之差異是,前者立法意旨偏重於疾病傳染之防治,對感染者的權益保障明顯不足,後者不僅為防制疾病之感染,並著重於保障感染者權益,強調人權保障之精神,於本條例第1條中明列保障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之權益等文字,彰顯感染者權益之重要性[1]。醫療隱私[2]是現代社會非常重要的一大議題,我國有許多規制對於人們在醫療領域中的隱私權加以規範,醫事機構與醫事人員作為主要受管制的對象。像是HIV患者以及未成年人的醫療隱私,更是一大熱門話題,這兩大類群體的醫療隱私利益,常常和國家社會利益以及法規相互碰撞,所以難免衍生出許多問題。
起訖頁 290-298
關鍵詞 HIVAIDS
刊名 家庭醫學與基層醫療  
期數 201810 (33:10期)
出版單位 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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