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範新興濫用藥物之濫用,確保檢驗機構 品質及效能,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1 條規定授權,本署在民國92年訂定並公告「濫用 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濫 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及「政府機關濫用藥 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執行尿液檢驗機 構的認可及管理。 目前經本署認可之民間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 構有13家,充裕提供檢、警、調等單位送驗之濫 用藥物尿液檢體檢驗。面對近年來新興濫用藥物 的興起,本署研發新的尿液檢驗方法,並提供認 可檢驗機構參考,同時每年定期舉辦檢驗技術研 討會,邀請專家學者講解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相關 技術,以持續精進與強化認可檢驗機構人員之檢 驗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