愷他命於91年公告列為第三級毒品及管制藥 品,如為醫藥及科學使用為管制藥品,醫藥使用 須符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醫療法等相 關法規,非法使用即為毒品。 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從事第三級管 制藥品愷他命輸出、輸入、製造、販賣、購買之 機構業者,須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並將管制藥 品置於營業處所,設置專櫃加鎖儲藏,且須於營 業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之每日收支 結存情形,並定期申報;醫師、牙醫師使用愷他 命須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獸醫師、獸醫佐 則須有診療紀錄,且非為正當醫療目的,不得使 用,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非經衛生署核准之正 當教育研究試驗,亦不得使用。前述規定皆為防 止醫藥科學上使用之管制藥品,流供非法使用或 遭濫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