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氣四溢的現煮咖啡已經成為國人不可或缺的飲品,為了提醒消費者適量攝取並提供更清楚選購資訊,前行政院衛生署(自102年7月23日起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已於96年公告,含有咖啡因成分的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飲料,應於個別產品外包裝標示咖啡因含量供消費者選購參考,每100毫升所含咖啡因高於或等於20毫克者,咖啡因含量以每100毫升所含咖啡因之毫克數標示;每100毫升所含咖啡因低於20毫克者,以「20mg/100mL以下標示」;如每100毫升所含咖啡因等於或低於2毫克者,得以低咖啡因替代前述「20mg/100mL以下標示」用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