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的「食品輸入管理」專章是此次重要的變革之一,將現行「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內部分條文,明列於食管法,以達到依法行政法律授權的原則,食品藥物管理局(以下簡稱食藥局)呼籲,業者要及早因應,該專章的修法重點如下:(一)食品業者輸入產品時應依規定申請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對於食品業者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資訊不實者,除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暫停受理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之查驗申請。此外,若業者以符合免查驗非供銷售用途方式,未經查驗而輸入,通關後卻移做銷售用途,除將停止其免查驗之申請1年,其未經查驗之產品並不得銷售,業者虛報若屬申報不實,依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