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與牛肉萊克多巴胺殘留有關的安全容許量及原產地強制標示修正案,已在101年7月2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1年8月8日以總統令正式公布施行。衛生署依法於9月6日公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案,增訂牛肌肉中萊克多巴胺殘留安全容許量為10ppb;同時公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規定所有販售含牛肉或牛可食部位的食品或販賣場所,都需要明顯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讓消費者容易清楚辨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