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秋之後正是饕客們大啖蟹類的時節,95年9至10月間,有7批中國大陸輸入的大閘蟹,在邊境查驗時檢出殘留硝基?喃代謝物,不符合我國法規,因此衛生署當時立即對輸入大閘蟹採取加強管制措施。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以及相關管制措施,輸入大閘蟹採逐批查驗方式,且進口商輸入時,必須檢附出口國官方出具,含16項動物用藥檢測結果的證明文件,向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輸入查驗。此外,自中國進口的大閘蟹產品,必須是來自中國大陸官方認可的合格養殖場(目前為26家)。輸入時,每批均須檢驗5大類(共51項)動物用藥殘留,經檢驗符合規定後,才允許輸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