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於再生醫學進步快速,器官移植已經成為常規性的醫療技術,隨之而來的問題是移植所需的器官供不應求。為了有效解決人體器官來源極度匱乏的問題,世界各國相繼立法規範器官捐贈及移植的相關事宜,最普遍的是讓民眾自由選擇同意器官自由選擇同意器官捐贈之立法,目前我國及世界大部分國家,均採用此種法律。另外一種法律是規定所有國民於死亡後,身上的器官依法可以成為器官移植的來源,除非該位國民在生前已簽立拒絕器官捐贈書,施行此種法律的國家有西班牙、拉脫維亞、奧地利,比利時、法國、意大利、芬蘭、匈牙利、丹麥、波蘭、瑞典、以色列、盧森堡、斯洛伐克、希臘、保加利亞、新加坡等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