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管機關規範下,「IAS 40 投資性不動產」對企業財務報表衝擊已大幅下降,關鍵原因在於續後衡量僅能採「成本法」,使投資型不動產增值效益僅止於開帳日當期,且未來更需替增值部分提列折舊費用,進而影響獲利表現,讓企業按公允價值認列成本之誘因大大降低,亦限縮了企業財報適用 IAS 40 公報所產生之差異。故而在一般產業中,雖有 516 家公司有投資性不動產,但僅有11 家於開帳日採行公允價值模式;416 家公司則僅於附註揭露公允價值(其中遠東新增值甚至高達1000 億)。資訊透明度有所提高,但表達方式略異,分析時還得多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