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交易在現今商業活動的發展上,可說是扮演相當重要的地位,不僅可活絡出租人之資產使用效率,就承租人而言亦可降低資金長期積壓在固定資產之風險,對於租賃雙方均有好處。台灣針對租賃之會計處理主要規範在財務會計準則第 2 號公報(以下簡稱 TW GAAP 2),本質上依循 SFAS (美國財務準則公報,Statements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第13 號公報,相對國際會計準則(以下簡稱 IFRS )則是規範在 IAS 17 中,兩者在租賃判斷之基本精神實質上並無太大差異,惟 2010 年 8 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以下簡稱 IAS B)公佈 IAS 17 之修正草案(IAS 17 Exposure draft and comment letters,以下簡稱 IAS 17 ED),內容將取消「融資租賃」與「營業租賃」之劃分,對現有租賃會計處理影響深遠,且原先預計亦將於 2013 年開始適用,是故上期 IFRS 專刊並無撰文說明,欲待國內上市櫃公司於 2012 年第1 季揭露 IFRS 影響數後,才作相關彙總與差異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