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債的會計處理在TW GAAP與IFRS 分別規範在36號公報「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以下簡稱TW GAAP 36)與IAS 32「金融工具:表達」。由於 TW GAAP 36制定時已參考IAS 32的架構,其與IAS 32在公報本身上並無差異,故在去年IFRS 專刊1當中,我們並未專文說明。經檢視2012年第1季我國上市櫃公司財報發現:採用IAS 32之主要影響在於我國會研基金會解釋函(以下簡稱TW解釋函)針對在某些情況下,轉換權是否符合權益組成要素進行規範,而IFRIC19「以權益工具消滅金融負債(Extinguishing Financial Liabilities with Equity Instruments)」則有不同的見解,此將造成負債與權益之判定標準不同。因此,本文首先將探討TW解釋函與IFRIC19的差異,接著將說明我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上市櫃公司於IFRS 開帳日之調整狀況。此外,由於IFRIC19的討論焦點尚包括債務人與債權人因財務協商所導致的「以債換股」,惟在 IFRS 開帳日我們並未發現我國上市櫃公司實務上在此部分存有差異,因此,本文的討論焦點僅以可轉債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