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後,即以IAS 11「建造合約(Construction Contracts)」替代國內的的第十一號「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下稱TW GAAP11)」。這新公報最大衝擊有二:
1.建商推案多半難以符合IAS 11及IFRIC15之定義,被歸為商品銷售,不得採用完工百分比法,須待完工交屋才能認列收入。
2.營造工程的開案認定,不能純依合約,須回歸實質。書面合約與入帳合約不是一對一認定,單一合約可能得拆案、多個合約也可能併成單案認列收入。實質認定之要求大幅增加會計人員、會計師之工作負荷;白紙黑字的合約已不足為時,還得費力地去搞懂契約內涵、交易本質,才能作對帳、查對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