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員工分紅制度為人詬病且影響公司治理評價的問題在於員工分紅未費用化,除了獲利虛增,影響財報允當表達外,並衍生不公平對待股東問題,如每年分紅政策不一致,或是員工分紅配股,但股東則給現金,產生「員工消費,股東買單」問題。因此95/5/24經濟部修正商業會計法64條規定,改為分配給股東的部分才算是盈餘分配,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須列為費用。經濟部並規定自97/1開始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正式費用化。因97年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費用化後,對公司治理的不利影響大為減輕,故以97年之前上市櫃公司的分紅情形為本文樣本,且基於好的獎酬制度應持續與公司績效作連結,故本文探討公司的分紅是否持續與獲利相關,且維持穩定之分紅政策,以此找出治理不佳的公司·另外從95年商業會計法修正到97年員工分紅正式費用化之問,尚有兩年時間,這段期間內企業如搶發員工分紅,特別是以股票分紅的形式發放,而大慷股東之慨,也代表其對股東權益的忽視,故本文檢視企業的搶搭末班車行為,以此找出治理不佳的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