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達案之失,導致 4 會計師被處停業 2 年之重刑。會計師於上訴時,所持理由為「停簽期限過久,將對工作權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並非訴諸原聲稱的「已盡到各項專業應盡義務」。意思是,會計師同意有疏失,但抗議懲罰過重──這比較接近財報使用者的想法。博達案:CPA 認錯,但不服判對會計師的疏失,主管機關下的藥方是重修會計師法、加重處罰,與安隆案等一樣。但是,在閱讀過美國審計公報 SAS(Statement on Auditing Standards) No. 99 後,我們認為可能下錯藥了。會計師的疏失有兩類:獨立性不足、或專業不足。嚴懲必能防治不獨立,但並不能直接提高專業能力。安隆案是獨立性問題,故以嚴懲治之;博達案呢?應是專業不足之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