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第121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相較於《民法通則》第55條之規定,該條有一定的新變化:(1)為與該草案第112條不再如《民法通則》第54條那般將民事法律行為界定為“合法行為”相適應,草案第121條明確使用“有效”條件的措辭;(2)以“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表述取代“不違反法律”的表述;(3)以“公序良俗”的概念取代“社會公共利益”的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