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強迫自證其罪是一項重要的刑事司法準則。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確立了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的基本內容。在這之後的整個19世紀,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的含義又有所擴張。因利害關係而喪失資格、證人特權、自白規則、獲得律師充分辯護的權利等制度在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至今,反對強迫自證其罪已經發展成為一項統轄諸多內容、較為成熟的制度。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正式在法律層面上確立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內容,但2012年《刑事訴訟法》中仍然保留了“如實回答”的內容。因此,我國的反對強迫自證其罪仍存在進一步完善的空間和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