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刑事訴訟法》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污點限制公開制度,但適用對象不包括被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的未成年人。然而,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污點限制公開制度的早期實踐是從相對不起訴領域開始的,對被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的未成年人適用污點限制公開制度有其重要的現實基礎。新《刑事訴訟法》第173條規定的相對不起訴的適用條件中包含“犯罪”情節以及“符合起 訴條件”,導致在司法實踐中被相對不起訴人被以有罪之人看待。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保證其順利回歸社會,未成年人相對不起訴污點消滅應當參照適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