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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法律評論
201210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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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日本債權法修改--以民法第416條為中心
作者
翟新麗
中文摘要
日本民法第416條採用英國法的可預見性原則規定了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而在此後的學說繼受中,第416條=德國的相當因果關係說成了通說並被判例所採用。其後,學者對相當因果關係說進行批判並提出了保護範圍說、合同利益說等各種新的學說。但是,這些解釋紛繁複雜且相互對立,並與第416條的條文嚴重脫節。因此,此次日本債權法修改為了使第416條淺顯易懂,順應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擬對其進行修改。迄今為止,法制審議會提出了諸多論點和修改提案;學界和律師界也對第416條進行了深入而廣泛的討論,並提出了各自的建議草案。
起訖頁
190-214
關鍵詞
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
、
因果關係
、
通常損害
、
特別損害
刊名
北航法律評論
期數
201210 (3期)
出版單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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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民法現代化的進程與動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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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日本債權法修正看表見代理制度中的本人歸責要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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