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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法律評論
201210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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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法(債權關係)修改的意義和課題
作者
內田貴
中文摘要
《日本民法典》,特別是第三編債權、第一編總則的法律行為、時效等部分,從民法典制定以來沒有做過大的修改。總則編第二章“人”中1999年刪除了禁治產‧准禁治產制度,新設了成年人監護制度。2006年刪除了第三章“法人”的大部分規定,將其移入一般社團法人中。第二編“物權”1971年在擔保權中新設了抵押權制度,並在2003年擔保‧執行制度修改時一併對其進行了修改。債權編也在2004年現代語化時,修改了保證制度,但此外就沒有修改過了。一個多世紀之前的債權法內容陳舊,當然要對其進行根本的修改了。
起訖頁
169-180
刊名
北航法律評論
期數
201210 (3期)
出版單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該期刊-上一篇
德國法上的違約
該期刊-下一篇
法國民法現代化的進程與動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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