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侵權法原則》(PETL)第1:101條明確規定了“賠償損害”(compensate that damage),從而將損害賠償法的功能定位於損害填補(Ausgleichs-funktion)。與此相一致,《共同參考框架草案》(DCFR)第1:101條、《瑞士責任法草案》第41條、《捷克民法典草案》第2624條、《匈牙利損害賠償法新草案》(尚未生效)第5:502條以及最新的《立陶宛民法典》第6.245條都將損害填補規定為損害賠償法的基本功能。不僅如此,《歐洲侵權法原則》還明確主張,履行損害賠償的目的即在於損害填補。《奧地利損害賠償法討論草案》第1292條效法《歐洲侵權法原則》,明確規定:“損害賠償法的目的即在於損害填補” (Schaden auszugleiche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