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篇短文中,詹姆斯‧戈德雷教授得出了如下三個論斷:其一,僅在某種意義上,我們可以說德國人、法國人以及美國人都在書寫他們自己本國的法律。他們正在解決在其本國產生的某個問題,但這個問題或解決該問題的方法卻非美式、法式或德式的。其二,當我們將這些判決描述為是在適用德國法、法國法或美國法時,我們或許僅僅說出了作出判決的法院行使了管轄權,因為這些案件發生在這些國家。而對於這些判決本身,卻並不存在德國判決、法國判決或美國判決之別。其三,由此,我得出這樣的結論:並不存在諸如法國法、德國法或美國法那樣脫離其他國家法律而能獨立存在的研究客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