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作為“一事不再理”原則的精細化和制度化結晶,在我國雖無直接的規範,但不乏相應的法律規定間接予以確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法解釋》中關於“重複訴訟”的規範已經給出了對既判力範圍進行解釋學分析的基本框架。既判力的主觀範圍涉及生效裁判效力相對性這一項基本原則及其例外,這在我國的禁止重複起訴制度中亦有所體現。本文首先對理論和比較法學說進行概述以確立界定我國既判力主觀範圍的原則與框架,接著針對例外的具體情形結合我國的程序法和實體法規定進行分析,最後得出結論認為既判力主觀相對性例外的根源在於第三人依據法律規定對於該訴訟擁有相當於當事人本人的地位,並指出關於既判力範圍有待進一步研究的理論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