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人格權保護是社會各界共識,《人格權草案》的公布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最高立法機關主導人格權獨立成編的立場。姓名權是公民人格權的基本權利,公民對本名之外與自身存在穩定對應關係的特別名稱享有姓名權,這是由姓名的符號特徵所決定的,姓名權包含了經濟權益在內。認定姓名權侵權理應以“是否存在干涉、冒用、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為唯一標準,與是否出現損害結果、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不正當目的等均無關。姓名權與署名權完全不同,注冊商標侵犯姓名權以造成混淆為前提,姓名權與名譽權、個人信息權益均存在侵權競合的現象。姓名權侵權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律師費及行為責任相適應原則與一般侵權無異,未來立法宜肯定律師費也屬損失。行政行為、司法行為侵犯公民姓名權不能通過民事訴訟加以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