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庭審中的人證調查,雖然採用了控辯方發問的格局,但未能採用交叉詢問的技術規則,人證調查規範較為粗疏。推動庭審實質化,需要考慮中國刑事庭審的約束條件,適當借鑒交叉詢問技術,包括關於誘導性詢問的規範。應實行證人作證後控辯雙方評議的制度,同時對證人在場問題作出適當安排。被害人作為訴訟當事人,出庭作證時應協調作證人與當事人身份的衝突。單位犯罪的訴訟代表人不能被作為被告人或證人進行法庭調查,特殊情況下需轉換身份。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可兼為質證人和作證人,允許各方採取適當方式對其發問;如果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詢問鑒定人,則應在其詢問鑒定人並發表質證意見後再對其發問。庭審規程應增設對法庭決定提出異議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