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謠言治理已成為網絡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在刑法限制解釋的語境下,對於謠言與虛假信息可作同等理解。《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若干罪名規制擾亂網絡空間秩序的行為,進一步確認並加強了對網絡空間秩序法益的保護。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之“傳播”須指向不特定對象,本罪不存在單純的編造虛假信息罪;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之規定兼具限定性與靈活性之特徵;“擾亂社會秩序”的認定可參照有關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解釋,後者則應規定為抽象危險犯。為防止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成為新的口袋罪,應當對“違法犯罪活動”與“情節嚴重”構成要件作適當的嚴格解釋。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適用依賴於信息網絡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