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一國國家安全的法制保護,可由多種面向著手,在關鍵產業技術的保護層面,法制手段可直接針對技術的直接外流行為進行管制,如各國針對敏感科技的保護機制。而另一層面則是經由投資行為「間接」導致技術外流之可能的外國人投資審查機制(公司法制下,股東對公司所有之權利僅止於「股份」即其衍生權利,不及於公司財產),例如在我國則為〈外國人投資條例〉等外人投資審查機制。近年來中國大陸企業大舉併購美國企業的動作,業已引起美國立法與行政單位的關注,及「外國在美投資審查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United States, CFIUS)審查功能的革新。因應近年越來越多經由企業併購所可能導致美國關鍵技術外流疑慮,美國參眾兩院議員同時於2017年11月8日提出「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7, FIRRMA),對CFIUS機制進行強化。法案包括CFIUS得審查的範圍、效果等,都進行了詳盡的更新規定,擴大保護美國技術避免經由投資或併購不當流出,同時亦與國家資安防護接軌,例如擴及對併購涉及關鍵基礎設施時,亦納入CFIUS機制的規範。基於法案的全面性與完備國家產業技術保護的思考,FIRRMA之重點內容相當值得我國產業技術主管機關參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