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在軟體和硬體交互應用且快速演進的趨勢下,已成為國人習以為常的生活方式,舉凡行動經濟、共享經濟,以及網紅經濟等,皆逐漸成為廣義的新興電子商務。然而,考量民法係制定於網路尚未發達之際,債編中有關債之發生的條文內容勢必與現今電子商務的交易行為有所差距,如「要約」、「要約之引誘」、「承諾」等有關契約成立與否之概念,適用於傳統實體交易之法律效果必然與適用於網路交易之結果不同。舉例而言,民國98年間實務上發生若干起俗稱「標錯價」之重大網路消費紛爭,其癥結點即在於網路上登載之資訊內容究屬「要約」或「要約之引誘」。惟,當時司法實務判決結果不一致,致使民眾對於電子商務之交易爭議感到憂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