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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61231 (39: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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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營業人購入債權應就債權受償金額與購入價格之差額認列利息收入並開立統一發票
作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中文摘要
營業人折價向他人購入債權,嗣後債權受償金額如高於購入價格,應按差額認列利息收入,並開立統一發票。部分債權人遇債務人遲未履行債務時,會選擇低價出售債權以轉嫁風險。營業人如購入前述無追索權之債權,嗣經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據以分配債權人應得款項,且該款項高於原購入債權之價格,營業人即應於該獲配年度按差額認列利息收入,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收執聯自行留存備查。
起訖頁
9-9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61231 (39:24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外商來台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且符合條件者得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
該期刊-下一篇
「怠報金」與「罰鍰」兩者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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