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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61215 (39: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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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物流中心或保稅倉庫也可用12%計算貨物輸入儲存及交付之貢獻程度
作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中文摘要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委託我國境內物流中心或保稅倉庫之營利事業,代為從事貨物輸入、儲存及交付與我國境內外客戶所產生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之盈餘,該國內營利事業核屬同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所稱營業代理人,應就其代理業務範圍內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同法第21條及第41條規定設置帳簿及依規定給與、取具、保存相關憑證,核實計算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之所得額,並依同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代為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起訖頁
15-16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61215 (39:23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限申報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及填發憑單予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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