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歷年財稅會差異調整情形避免重複列報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並應注意歷年度財稅會處理之差異調整情形,避免因重複列報同一損失而遭處罰。查核時發現,A科技公司102年度申報投資損失8,500萬元,公司說明係94年度投資有價證券,帳載於每年底按市價評估該投資價值,截至102年底帳載餘額為0元,因102年度被投資公司已辦理清算完結,會計師遂帳外增列該筆投資損失,惟查該公司稅務申報已於99年度因該被投資公司破產而認列相關損失,並經稽徵機關核定在案,國稅局遂剔除該筆損失,並因其重複列報而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各551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