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個案勞工於99年11月25日到職,雇主提供薪資39,000元、勞保、健保、6%勞工退休金及月休4天,勞工於105年6月24日被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勞工離職後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勞工自訴:99年11月25日到職,雇主於105年6月24日無預警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未於15日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工於同年7月4日向勞保局辦理相關事宜,發現雇主在其在職期間從未為勞工投保勞保、健保、6%勞工退休金,勞工主張希望勞工局能為其爭取資遣費、國定假日扣薪、國定假日出勤未給雙薪、非自願離職書、未休休假工資及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