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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60731 (39: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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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稅焦點Vol.39 No.14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遺產稅沒有全部繳清也可以先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後,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行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
起訖頁
24-29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60731 (39:14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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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幣交易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交易稅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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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述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義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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