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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60731 (39: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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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Q&A
作者
財政部賦稅署
中文摘要
問:如果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尚未生效前購買新車,於生效日後再將中古車報廢或出口,有無減徵新車貨物稅?未生效前將中古車出口或報廢,是否有減徵貨物稅之適用?答:(1)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規定,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車,於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新汽車定額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貨物稅,機車定額減徵4千元貨物稅。
起訖頁
7-13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60731 (39:14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找尋突破經濟困境的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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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常用Q&A(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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