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起運點交貨或目的地交貨,實務上稽徵機關作法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之會計年度核認為外銷收入之應歸屬年度,但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凡屬公司組織者,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營利事業外銷貨物交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時,實務上依外銷貨物報關日之會計年度認列為銷貨收入的稽徵實務作法會與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之權責發生制會計基礎衝突,另衍生該筆外銷貨物產生相關之銷售費用(如保險費、運費)等是否可於完成外銷貨物後而認列之疑義,故於本法就系爭外銷貨物收入歸屬年度之合法性及租稅公平等論點提出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