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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稅焦點Vol.39 No.13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支付報酬予無居間仲介事實之國外進貨商受僱人不得列報佣金: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支出須為營業上所必要之支出,始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而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所以,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作為判斷,如無實際提供仲介服務,雖然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支付證明,也不能認定該項支出為經營事業所必需或合理費用。
起訖頁 22-31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60715 (39:13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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