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舉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各業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稅款,同時排除實施要點8所列舉業別之營利事業,可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應特別注意的是: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審方式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因進項憑證不足或因實際營業項目與申報行業代號不符產生適用行業代號等異常情事,將被稽徵機關列為選案查核之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