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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60630 (39: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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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司逾期辦理營所稅決、清算申報者不適用盈虧互抵
作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中文摘要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於45日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將不適用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
起訖頁
10-10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60630 (39:12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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