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目的,在分散風險消化損失,即以較少之保費獲得較大之保障,給予免稅優惠是合情合理的事,可是一旦被認定是避稅行為就大有問題。保險法第112條及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都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其立法意旨,係考量被繼承人投保之目的,係為保障並避免受益人因其死亡而生活陷於困境,故予以免徵遺產稅,並非鼓勵或容讓一般人利用此一方式任意規避原應負擔之遺產稅,對於為規避遺產稅負而投保與經濟實質顯不相當之保險者,國稅局會併入遺產課稅,官話就叫『實質課稅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