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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60531 (39: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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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司解散登記及清算實務操作(三)
作者
陳建元
中文摘要
清算公司於清算程序中,由法院監督按有限公司之清算,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八十三條及九十三條參照)。又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清算人不遵法院監督命令,或妨礙檢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起訖頁
34-40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60531 (39:10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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