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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焦點Vol.39 No.10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贈與土地及建物之申報流程:贈與人於贈與土地建物與受贈人時,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以公訂契約書簽訂之日期起算),向主管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辦理贈與稅申報。贈與人於臨櫃辦理贈與稅申報作業前,應先至地政事務所領用公訂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於該契約書上詳填贈與標的並用印後,再向土地建物座落地之稅捐稽徵處辦理土地增值稅(移轉土地時應納之稅目)及契稅(移轉建物時應納之稅目)相關事宜;只要贈與人設籍於臺北市,於完成前揭地方稅繳納作業後,可持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戶籍資料(或身分證影本)、印章及公訂契約書、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完稅稅單至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辦理贈與稅申報作業。
起訖頁 13-21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60531 (39:10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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