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或103年1月2日之後取得並且持有2年內之房地,應逐筆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105年1月1日實施房地合一新制,房地係以獲利作為課稅基礎,按實價課徵所得稅,營利事業與個人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相同,惟個人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營利事業則應逐筆按房地交易所得額(出售房地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其房地交易所得為損失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