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上盈虧互抵之注意事項(一)「應扣除」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虧損年度如有免計入所得之股利收入,應先自核定虧損中先行扣除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例甲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99年度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100萬元,該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為120萬元,其100年度純益額為200萬元,則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100年度純益額中扣除99年度核定虧損時,應將上述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100萬元,自該年度核定虧損120萬元中抵減後,再以其虧損之餘額20萬元,自100年度純益額200萬元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