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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51115 (38: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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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經加入公會並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始能執行業務
作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中文摘要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為繼續執行業務,除應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外,並應加入公會,才能執行業務。依記帳士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登錄繼續執業者,非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不得執行業務。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每年應完成24小時以上專業訓練,始得在其登錄執行業務區域內繼續執行業務。
起訖頁
11-11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51115 (38:21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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