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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會人Q&A
作者 稅務諮詢部
中文摘要
問:營利事業未依限繳納暫繳稅款,稽徵機關會如何處理?會受到何種處罰?答: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的對象以外,皆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未於規定期間繳納暫繳稅款,而於10月31日以前已依法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將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起訖頁 41-43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51031 (38:20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實物抵繳遺產稅爭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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