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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焦點Vol.38 No.16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營利事業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8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營利事業以雜項購置列帳之資產,如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者,得以其成本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若不符合該條規定者,則應按其性質歸類,轉列固定資產有關科目,並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提列折舊,不得逕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
起訖頁 12-17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50831 (38:16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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