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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而負擔之保險費須符合法令規定始得列報
作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中文摘要
營利事業以員工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所負擔之保險費,雖經「團體規劃」或「團(集)體彙繳」,倘性質非屬團體壽險,仍不得列報保險費用。轄區內甲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高額團體壽險費用,經查係公司為員工投保增值分紅養老壽險,支付之保險費帳列長期投資,嗣稅務申報時帳外調增於營業成本、保險費及研究費等項下,且每一被保險人各有一張保險單,依其性質係屬個人保險,並非法令規定之團體保險,遂予剔除。
起訖頁 10-10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50831 (38:16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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