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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繼續認列費用
作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中文摘要
自99年7月1日起,依法提撥或提繳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勞工退休金等,可列報為退休金費用之範圍如下,惟應注意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限額為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之計算。1.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就其勞工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工作年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即原應於94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日間提足部分)。
起訖頁 8-8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50731 (38:14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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