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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申報盈虧互抵時應先減除投資收益
作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中文摘要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內各期虧損者,應先行檢視,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
起訖頁 10-10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50531 (38:10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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